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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通用规范之电气篇
2023-03-29来源:荣超集团

本篇继续上期的话题,就《防火通规》第10章电气防火部分出现的一些变化,作一个粗浅的解读和分析。

新增“特级用电负荷”等级。《防火通规》第10.1.1条第1款规定:建筑高度>15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消防用电应按特级负荷供电。大家可以看到,首次出现了“特级负荷”这个概念。但《防火通规》不是首创,2022年10月1日实施的GB55024-2022《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以下简称“《电气通规》”)中,对建筑高度>150m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就要求采用特级负荷供电。其实,这并不是一个新概念,它就是以前的“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现在单独列为一类,既凸显了重要性,读起来又没那么拗口,也算是“一举两得”。对比二者的供电保障措施,可以看到是一样的,依然是由一级负荷的两个电源(一般称为“双重电源”)+一个应急电源(柴油发电机组或UPS、EPS)供电。需要注意的是,《防火通规》中的民用建筑包括公共建筑和住宅,只要>150m都要设置特级负荷,而《电气通规》中只强调公共建筑,不包括住宅。

首次出现了“设计火灾延续时间”。《防火通规》第10.1.5条的表格,列举了不同建筑类别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也就是保证消防用电设备持续工作的供电时间。其中,公共建筑:一类高层、体积>10万m2的是3小时,其它是2小时;住宅建筑:一类高层是2小时,其它是1小时。我司的房地产项目主要涉及这两个类别,其它类别可参考条文,这里不展开。这个概念跟上面一样,也不是新概念,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3.6.2条的表格就有规定,不过其规定的“火灾延续时间”是指设计流量下的供水时间。实际上我司所开发的项目体量都比较大,供电时间≥8小时的柴油发电机组是标配,如果有来自不同变电站的城市环网供电,这个条件能满足。

对消防用电设备末端切换的位置作了明确规定,提出防排烟风机的供电可在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切换。《防火通规》第10.1.6条规定:“……。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或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这条完全支持了GB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民标》”)第13.7.4条第6款的规定,也彻底否定了《建规》第10.1.8条的规定,条文中甚至没有“配电小间”的规定,在本防火分区内即可。实际上,稳妥的做法还是应该设在强电井或配电间,以避免受到火灾影响。这一条可以说对开发商是非常友好的,可显著减少自动切换开关数量和降低电缆规格,从而降低成本。

消防配电线路的设计和敷设,《防火通规》第10.1.7条所提的要求是“满足在建筑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内为消防用电设备连续供电的需要”。可以看出,这样的描述仅是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而《建规》10.1.10条只规定了敷设保护措施,至于电线(缆)如何选择就要按《民标》第13.8.4条的规定执行,其要求的最高等级是“950℃/180min”。实际上目前并没有可以达到“950℃/3小时”的产品,原因是没办法找到权威认证的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所以设计界都默认矿物绝缘电缆是最高等级的耐火电缆而选择此类电缆。

对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这一块,《防火通规》第10.1.8~10.1.10条的规定比《建规》第10.3.1和10.3.2条的要求有所提高。民用建筑中,>27m的住宅(即二类)就要设置疏散指示,而《建规》是>54m的一类高层住宅,可以看出,前者的要求高一档。疏散照明设置的部位也更广泛,其10.1.9第1款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的“安全出口”应该是指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口,因为疏散楼梯(间)是指室内安全区域,而且“疏散楼梯(间)”也相当于要求敞开楼梯(间)设置疏散照明,这些都是多出来的要求。关于疏散走道的照度要求,新规定是≥3.0lx,也高于《建规》的1.0lx。

本章其他条文与《建规》相比无实质变化,有些与我司项目无关,这里不做分析。